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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被判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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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9 01: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女同事的丈夫醉酒冲进办公室后,陕西咸阳市的杨先生立刻前往制止。在制止撕扯的过程中,女同事丈夫死亡。




          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为,无论是对单位同事的帮助,还是对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撕咬的防卫,杨先生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决定对杨先生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20年8月27日15时许,邱先生酒后在咸阳市渭城区某基地内殴打其妻子刘女士,杨先生遂前往进行制止,在制止撕扯过程中,邱先生将杨先生的脸部咬住,杨先生用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邱先生,随后杨先生与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邱先生控制按压在地,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杨先生随即前往医院救治,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邱先生已经死亡。




          2020年10月23日,经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先生生前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头部及身体的伤为轻微伤,死亡时身体内酒精含量为170.05mg/100ml,其系因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后经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认定,邱先生系因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是诱发其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建议“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




          检方认为,本案中邱先生在明知自身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还醉酒前往公众场合滋事,杨先生不认识邱先生,不能预见到邱先生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无论是对单位同事刘女士的帮助,还是对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邱先生撕咬的防卫,杨先生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杨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杨先生不起诉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falv84623190215291.jpg




          1、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化的意图;




          2、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3、正当防卫要适时,即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4、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的人身或财物进行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就是无罪释放吗




        falv84623190215292.jpg




          构成正当防卫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不会追究正当防卫者的刑事责任,不会对其提起刑事诉讼,不存在无罪释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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