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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今日开庭宣判 生命权纠纷是刑事还是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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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9 00: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将在山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8点30分许,江歌母亲江秋莲来到法院门前,准备走进审判庭。



        生命权纠纷是刑事还是民事



        falv84560190154081.jpg




          看具体的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一般是民事,构成轻伤以上的属于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生命权纠纷的构成要件




        falv84560190154082.jpg




          1、侵害生命的损害事实通常包括四个层次:




          (1)生命丧失的事实。民法上所说的侵害生命,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之意义为广,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而言,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杀人还是伤害致死,无论是作为致人死亡还是不作为致人死亡,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观结果,即为侵害生命权。生命丧失是侵害生命权最基本的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事实的基础。




          (2)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必然造成死者近亲属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害事实,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如抢救医疗费、护理费、车船费、住宿费等;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丧葬费。




          (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丧失的事实。受害人生命丧失后,如果死者生前有直接扶养的人,该接受扶养的人因死者死亡而丧失了扶养的来源,这是侵害生命权所导致的客观结果,是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




          (4)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损害。亲人之间的感情是最真诚、最密切的感情,侵权行为致亲属死亡,死者近亲无不蒙受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承受感情上的痛苦。这种精神上的损害,亦为侵害生命权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应作为慰抚金赔偿的标的。




          2、受害人的种类,与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相对应,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人分为以下三种:




          (1)直接受害人。一是生命权直接受侵害之人,即死者;二是为抢救死者、丧葬而遭受财产损失的死者近亲属。




          (2)间接受害人。即受死者生前抚养之人。一般情况下,指与死者生前存在法定抚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以婚姻法的规定为限。另外还包括与死者生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




          (3)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受害人,即所受精神损害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无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为其他近亲属。以上受害人,除生命权人已死亡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外,其他受害人均为请求权主体,有权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害。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侵害他人生命带出来的一系列问题都是非常棘手的,给他家人带来的精神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不要去做一些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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