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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市昭阳区靖安新区23岁男子郭某某见女网友急性癫病发作时,将女网友背到绿化带里放在地上,未采取抢救措施,致女网友死亡。郭某某被昭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件的起诉书。该起诉书内容显示,被告人郭某某,1998年出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1年6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昭阳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2021年6月16日被害人梁某某到昭通市昭阳区靖安新区与被告人郭某某约会,两人在晚上9点左右见面后,郭某某将梁某某带到自己家里,梁某某在郭某某家中留宿,二人在其家里的床上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次日凌晨5时许梁某某因急性癫病发作抽搐,郭某某害怕梁某某的家人找其麻烦,遂将梁某某背到五幢二单元西侧的绿化带里面放在地上,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导致梁某某于2021年06月17日在绿化带里面死亡。经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死者梁某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癫病发作所致的内因性猝死。
昭阳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看见被害人发病,负有救助义务,但未采取任何救护措施,将被害人丢弃于单元楼下花园内,致被害人因自身疾病发病致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多久
1、一般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还有如下因素会影响最终量刑:如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赔偿被害人,是否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
2、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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