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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网传重庆涪陵区发生一起凶案,称13岁的姐姐在家谋害了自己5岁的妹妹。18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从涪陵区公安局获悉,此系谣言。
从17日起,这一信息就在网上传播。网传的视频上,一名女子被特警押上警车,旁边还有消防员在待命。记者注意到,视频中该女子因未露脸而看不出年龄,身上并没有明显血迹,而网传是13岁女孩持刀作案。
18日下午5时,涪陵区公安局工作人员明确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网传的信息不属实,该局就网传视频发布了警情通报。
警方通报称,8月15日12时许,涪陵区人邱某(女,47岁)突然躁狂发作,在涪陵区敦仁街道街道黎明路持菜刀将一名4岁男童头皮划伤。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将邱某当场控制带离,将受伤男童送医治疗,无生命危险。网传视频内容为民警控制带离邱某的过程。据警方介绍,邱某与男童并不相识,菜刀是邱某从附近一水果摊拿的。
目前,邱某的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警方请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和谐网络空间。
造谣传谣会构成什么罪
会构成很多的罪名,列举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具体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新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诽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关于如何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列举如下: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造谣传谣行为怎么处罚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造谣传谣怎样进行处罚,要依据造谣传谣的情形而定,如果造成严重影响的,是可以按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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