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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歌方起诉造谣者 损坏他人名声要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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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8 23: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7日,杨曙光律师在社交平台上公示为胡歌维权的情况,表示将依法追究造谣者恶意侵权责任,并已向法院正式起诉。




          声明中指出:网友“人间有味再寻欢”发表了大量诋毁胡歌人格、损害其名誉的言论,严重侵犯了胡歌的合法权益,并表示对相关侵权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在取得该网友的身份信息后将依法追究责任。




          据悉,该网络大V先后发表了大量诋毁胡歌先生人格、损害胡歌先生名誉的言论,其中不乏言语中诅咒胡歌出车祸、早死十年等恶劣言论,严重侵犯了胡歌的合法权益。



        损坏他人名声要判几年



        falv84398190017121.jpg




          依据我国《刑法》第246条,可能涉嫌诽谤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在侵权行为法中,侮辱、诽谤他人的,可以构成侵害名誉权。侮辱和诽谤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在刑法中,侮辱、诽谤他人,可以分别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刑法》第246第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侮辱、诽谤形式侵害名誉权和侮辱罪、诽谤罪的区别在于:




          (1)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在侵害名誉权中,不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即不法行为人过失损害他人名誉也可以构成侵害名誉权任范围。




          (2)侵害行为的情节不同。侵害行为的情节,即加害行为的性质、手段、方式和由此产生的结果。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要求加害行为情节严重。例如,在大街上强行脱掉妇女的衣服,故意捏造并散布他人收受了大量贿赂的虚假事实等。而构成侵害名誉权并不要求“情节严重”。




          (3)危害后果的程度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危害后果较严重,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例如侮辱、诽谤他人的情节特别恶劣,致使受害人精神失常甚至忍受侮辱、诽谤而自杀等。侵害名誉权则不要求一定要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falv84398190017122.jpg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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