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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早晨8时许,一辆从福建省福州市开往贵州省六盘水市的省际长途客车行驶在沪昆高速麻江段内时,乘客蔡某某突然取下车上敲击车窗玻璃的安全锤,走到驾驶区猛击驾驶员头部,致驾驶员头部钝器损伤,当时车速达74km/h,驾驶员忍住剧痛将车控制好并选择安全区域靠边停下,车上乘客及时将袭击驾驶员的蔡某某控制,随后替换驾驶员将车开往麻江收费站途中报警,由于驾驶员临危不惧、处置妥当,车上所载的39名乘客的安全无虞。麻江县公安局接警调查后,对嫌疑人蔡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并对其执行刑事拘留。
1月14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检察院指示要求,派员对该案开展提前介入工作,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没有统一的立案标准,其立案标准散见于各类罪之中。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的、《刑法修正案(6)》、《刑法修正案(8)》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九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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