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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超前培训、超期收取费用、虚假广告宣传……重庆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局5日联合发出文件,对近期发现学而思、新东方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课程设置、教师资质、招生收费、广告宣传等问题进行了通报。
记者了解到,此次通报共涉及18家校外培训机构。其中,重庆学而思有关校区的部分课程超标超前培训、对新学员提前超期违规收费、利用学员入读名校进行宣传,涉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重庆新东方培训学校北碚校区未公示学科备案信息,未按要求公示班牌,公示栏培训教师信息与教师花名册不一致。还有培训机构存在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未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重庆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区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加快调查进度,加大查处力度,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从严从重查处,及时公布查处情况,持续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广告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的处罚: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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