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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姓名权纠纷案宣判】2020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此前原告迈克尔·乔丹诉称,被告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姓名“乔丹”,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误导,造成姓名权侵权。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给大家来讲讲姓名权侵权的表现形式以及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欢迎阅读了解详情。
2020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原告迈克尔·乔丹诉称,自1984年以来,中国各大媒体对原告进行了持续几十年的新闻报道,都用中文译名“乔丹”指代原告,故“乔丹”这个译名已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并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原告由此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被告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姓名“乔丹”,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百仞贸易公司销售乔丹体育公司的侵权产品,故构成共同侵权。
两被告共同辩称,Jordan只是英美国家的一个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对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惯常翻译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被告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对“乔丹”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原告早就知道被告使用“乔丹”商标和商号,却不及时主张权利,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而百仞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均通过合法渠道进货,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包括《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在内的中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
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除此以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迈克尔·乔丹曾经的球衣号码“23”和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而销售商百仞贸易公司不具备共同的侵权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由于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部分“乔丹”商标早已超过了《商标法》上的五年争议期,成为了不可撤销的商标,故对该部分商标应采取合理方式以阻断社会公众对原、被告之间关联性的联想,这样既达到了停止对原告姓名权侵害的目的,也兼顾了《商标法》关于五年争议期的立法目的。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经济损失,故法院仅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中的合理支出进行裁判。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界面新闻独家得到耐克方面的声明:
迈克尔·乔丹说:“我十分感激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该判决维护了我的姓名权,保护了中国消费者,并制止了乔丹体育的侵权行为。乔丹体育通过其错误的产品关联性宣传故意误导消费者,中国消费者有权利了解乔丹体育及其产品与我本人完全无关。没有什么事情比保护你自己的姓名不被滥用更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以及此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多起案件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耐克公司的声明中写道:“耐克公司非常高兴地得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今天的判决保护了迈克尔·乔丹先生和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作为一名世界知名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先生的声誉是建立在他毕生的努力奋斗和个人成就之上的。Nike公司完全支持公平和公开的竞争,并且坚信中国消费者应当获得真正的高质量产品。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认定迈克尔·乔丹先生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上海法院今天的判决则制止了乔丹体育对于迈克尔·乔丹先生姓名权的进一步侵害。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巨大进步,Nike公司深受鼓舞。”
姓名权的侵权表现方式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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