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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告黑粉索赔23万 网络造谣诽谤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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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3 06: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aby告黑粉索赔23万】8月28日,一位名叫“美国女人”的网友在社交平台上求助,“我被Angelababy告了,怎么办?”




          据楼主自己透露,他于今天下午收到短信,于是上网搜了和自己的相关的案件,发现正是被杨颖所告。




          长得非常漂亮的Angelababy从出道到现在就没有逃脱过被diss的命运,从外貌到私生活,几乎都有负面的传言,真真假假早已让人辨别不清,给她名声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从这位楼主贴出的判决书内容可以得知,他曾在论坛发布文章拉踩杨颖和刘亦菲,内容就是针对杨颖的外貌以及经历进行抹黑与编撰。




          并称其“14岁就出道当野模”“在日本陪酒赚换头费”“小三上位”等等




          对此,杨颖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该网友在主页显著位置向原告,也就是杨颖,公开赔礼道歉,网络致歉时间不得少于30日,除此以外,他还要向杨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经济损失费共计23.2万元。




          看完判决书内容后,网友们纷纷吐槽:黑子真活该!




          这真的是活该啊!要知道这造谣诽谤是要付出代价的。那么,网络造谣诽谤如何取证?网络造谣诽谤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网络造谣诽谤如何取证?



        falv53761130706511.jpg




          收集口供、录音、书面证据等等,证据之间需要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诽谤罪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收集证据,针对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往往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难题,证据的收集一般比较困难,
如果情况严重,建议聘请律师从专业角度收集诽谤罪证据。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责任。




          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网络造谣诽谤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falv53761130706512.jpg




          网络诽谤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多方面的,甚至是交叉的,具有多重性质的。




          一、行政责任




          对实施网络诽谤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全国人大《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可见,行政法规及法律规范性文件对违反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原则是清晰的,处罚标准是明确的。




          二、治安责任




          对网络诽谤责任主体的治安处罚,法律依据也是非常明确的。全国人大《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对于网络诽谤的违法行为,实施严格的治安处罚也是有法可依的。




          三、刑事责任




          实施网络诽谤,是一种损害公民人身权力的恶意犯罪,它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后果是严重的,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也是较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两高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该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刑法》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对网络诽谤犯罪予以制裁的法律规定是明确而又具体的。




          四、民事责任




          对于网络诽谤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国家法律规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刑罚就是通过有主有从、互相配合,有轻有重、互相衔接的设计方式,形成了严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个刑种都有它特定的内容和作用。刑种的多样性,是为了适应犯罪性质和情节的多样性,便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所以,这些刑种是切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的。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如剥夺其自由,剥夺其政治权利,剥夺其财产等。所以刑罚对被判刑人必然造成痛苦,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巨大压力,这是刑罚的属性。正是这个属性,使刑罚发挥惩罚、惩治和威慑的作用。同时,刑罚还包含有谴责的因素,它是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国家对于他干了犯罪这种坏事的一种严厉谴责。由于刑罚谴责某种犯罪行为和实施这种行为的人,遂使人们意识到犯罪的事干不得,走犯罪的道路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所以这种谴责又是一种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刑罚是惩罚和教育的辩证统一。惩罚和教育都是我国刑罚的内容属性。单纯的惩罚和脱离惩罚的单纯的教育都不是刑罚。




          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惩罚和教育是达到刑罚目的的手段。




          特殊预防就是预防犯罪分子本人再犯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刑,除了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非杀不可的依法判处死刑外,对其他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把他们改造成为去恶从善、悔罪自新、遵守法纪、自食其力的新人,化有害为无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国对罪犯改造工作的实践证明,多数犯罪分子通过惩罚和教育,是能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以及自己犯罪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的。




          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那些不稳定分子,即有可能犯罪的分子,防止他们以身试法,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意思。




          以上便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今天为您分享的热点资讯,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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