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我的账户
星点互联

教育培训在线课程

亲爱的游客,欢迎!

已有账号,请

如尚未注册?

男子黑进500多组摄像头偷窥被刑拘 刑事拘留意味着什么

0
回复
388
查看
[复制链接]

2732

主题

2865

帖子

5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518339
发表于 2023-3-13 00: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广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会同增城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侦破一起利用手机木马程序、远控摄像头的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何某(男,36岁,湖南人)。经查,何某掌握500多组监控摄像头,涉及婚纱店、商超换衣间及家庭卧室等私密场所。该案是广东省首例打击非法入侵“常规摄像头”的黑客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入侵监控进行观看 备注售卖监控视频




          近几年,摄像头成为不少家庭用于照看老人、小孩的常用设备。黑灰产业人员瞄准监控摄像头的漏洞,针对具有弱口令的设备进行全网扫描,并使用带有手机木马的软件程序对监控摄像头进行非法越权访问,实现在线观看和实时回放监控视频的功能。获取相关权限信息后,犯罪嫌疑人将不同场所的监控视频进行备注售卖,而事主往往无法感知自己被他人监视。




          为破解该类新型网络犯罪的作案手法,深挖黑产犯罪人员,广州警方对涉案App源码进行分析,并结合作案逻辑深入剖析犯罪手法,发现了作案手机木马程序入侵监控设备的电子记录。近日,由网警支队会同增城区公安分局组成的专案组,在增城抓获利用手机木马程序、远控家庭摄像头的实施者何某。




          经审查,何某供认,从2019年12月起,其通过组建大量群组,收集监控摄像头权限信息,对10余种家庭摄像头实施非法入侵及控制行为,获取的视频用于自己观赏或与群友交流。目前何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随着网络技术日益成熟,视频监控设备已成为个人保护家庭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市民群众在使用相关设备的同时,要警惕网络安全风险,避免将摄像头安装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景下,对他人的监控视频也不要抱有猎奇心理。如发现家中摄像头有异常的,请及时关闭监控设备并立即报警。



        刑事拘留意味着什么



        falv53384130102591.jpg




          被刑事拘留意味着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而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还有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但是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而且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后一定会判刑吗




        falv53384130102592.jpg




          首先,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是否涉嫌触犯刑法,先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撤销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对口的检查院移交案件建议提起公诉,再由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退回侦查机关,此时就将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对口的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犯罪侦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因此,刑事拘留不一定会判刑,但判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我们
金牌律师网专注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客服电话:400-050-4004

客服邮箱:9519990@qq.com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律师事务所:紫气路5号研发中心9号楼

金牌律师网原创设计 - 引领行业人才培养!

Powered by jinpai lvshi X3.4© 2001-2023 金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