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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代言品牌全部解约 明星被解约违约金一般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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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2 22: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0,吴亦凡身上最后一个代言品牌欧莱雅男士宣布终止合作关系,继而宣告吴亦凡在形象代言方面已无立锥之地,或许要到他完全自证清白那会,才会有新的代言。




          欧莱雅男士的解约声明姗姗来迟,但似乎在网友的意料当中。




          自从被都美竹爆料后,吴亦凡身上的品牌一个个解约,包括腾讯视频、王者荣耀、康师傅、得宝、兰蔻等大牌,最后解约的品牌包括欧莱雅男士、LV、宝格丽和保时捷等。




          短短两天时间,吴亦凡损失惨重,港台媒体猜测这个数字至少过亿,但具体数字是多少,只有吴亦凡心里清楚。




          19日晚,吴亦凡工作室再发声明回应,继续围绕都美竹恐吓、威胁索要巨额钱财方面说明,总体回应十个点,但说服力就见仁见智了。




          吴亦凡发完声明后,都美竹没有像往常一样回击,不少传媒称无法联系都美竹,一度与外界失联24小时。




          不知是否受到了什么打击,都美竹20日上午突然悲观三连发“这个世界怎么了...”、“我真的失望了”、“希望苍天有眼”。




          这让关心她的网友非常担忧,这中间到底发生什么事,才让她如此悲观?




          都美竹本人则接受某媒体采访,仅回应四个字“没事姐姐”,然后再次封闭自我。




          都美竹和吴亦凡的对峙现今到了失控的地步,只要其中一方“踏空”,将面临巨额赔偿,甚至牢狱之灾,而声称手握重锤的都美竹没有继续放料,被怀疑是受到威胁,或者是被公关掉了。




          不过,19岁的都美竹既然敢于站出来,从六月份一直声讨至今,面临着巨大挑战和压力,也说明她意志坚定,不会轻易妥协。




          最大的可能性是都美竹抑郁症发作,才会突然涌现“被抛弃”的情绪。




          她的表姐李恩19日受访表示,都美竹精神状态很差,患抑郁症需要电击治疗,令本该混乱的局面蒙上一层阴影,是是非非很难凭借一人之口去厘清,唯一途径只能靠法律。



        明星被解约违约金一般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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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被解约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按造成实际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解约协议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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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我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民法典承认了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2款),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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