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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驶轿车,在遇到交警执行检查时驾车逃离,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l2月17日姜某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某服务区路段,未按执勤民警的指挥停车接受检查,在加速逃离现场时,被执勤民警采取措施拦截抓获。后交警部门对姜某醉酒驾驶行为立为刑事案件,同月26日,姜某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认其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供认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姜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生命不负责任,同时也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希望大家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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