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我的账户
星点互联

教育培训在线课程

亲爱的游客,欢迎!

已有账号,请

如尚未注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全文

0
回复
203
查看
[复制链接]

2732

主题

2865

帖子

5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518339
发表于 2023-3-12 15: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九)不按规定让行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十三)逆向行驶的;



  (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五)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九)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四)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我们
金牌律师网专注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客服电话:400-050-4004

客服邮箱:9519990@qq.com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律师事务所:紫气路5号研发中心9号楼

金牌律师网原创设计 - 引领行业人才培养!

Powered by jinpai lvshi X3.4© 2001-2023 金牌律师事务所.